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2年2月(其中3月已執行完畢)及3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6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42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4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