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44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晴珮
何新台 被告 馮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已於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系爭條款)第28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第40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萬8,4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以民事聲請狀變更前開聲明請求之金額為94萬9,270元(見本院卷第57頁),核原告前揭所為應屬聲明之減縮,揆諸前開法條,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106年12月13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使用(帳務編
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系爭條款第14條、第15條約定,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清償則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自108年1月22日起即未如期繳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4萬7,532元(計算式:本金4萬5,285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清償利息1,647元+起息日前已結算之逾期滯納金700元)及如附表編號0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㈡又被告於107年1月24日向原告申請 卡友滿福 貸個人信用貸款
(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信用額度為53萬3,300元,並申請動用53萬3,300元;復於同年9月3日再次申請卡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信用額度為89萬7,308元,並申請動撥信用貸款89萬5,649元,並約定前開借款利息按各筆貸款利率固定計算,按月攤還本息,倘未依約清償,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外,並應就到期日之本金餘額依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其後未依約繳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信用貸款本息合計90萬1,638元(計算式:本金88萬0,075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遲延利息937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1萬9,426元+起息日前已結算之逾期滯納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0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信用卡欠款及借款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199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花旗(台灣)銀行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系爭約定書、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電腦帳務查詢、系爭條款、花旗現金回饋白金卡月結單、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
┌─┬──────┬──────────────┬────┐│編│計息本金│利息請求期間│年息││號│(新臺幣)│(民國)││├─┼──────┼──────────────┼────┤│01│4萬5,285元│自108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4.79%│├─┼──────┼──────────────┼────┤│02│88萬0,075元│自108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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