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勞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18、19、20、21、22、23號聲請人 姜榮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上列聲請人因與如附表所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案列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聲請訴訟救助(案列如附表「聲請訴訟救助案號」欄所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惟聲請人所提聲請再審事件(案列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經本院認顯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業已終結,其訴訟繫屬脫離本院,即無暫免裁判費之必要;且聲請人提起上開聲請再審事件,經本院裁定駁回,亦已無勝訴之望,與首揭規定所定訴訟救助之要件未合。準此,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文珠附表:編號聲請再審案號聲請訴訟救助案號相對人原確定裁定1111年度聲再字第43號111年度勞聲字第18號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勞再抗字第1號2111年度聲再字第44號111年度勞聲字第19號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字第6號3111年度聲再字第45號111年度勞聲字第20號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字第7、8號4111年度聲再字第46號111年度勞聲字第21號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字第9、10、11號5111年度聲再字第47號111年度勞聲字第22號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3、14號6111年度聲再字第48號111年度勞聲字第23號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5、16、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