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吳明津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對上開裁定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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