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 吳金成
許見池曾惠英被告 王阿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104年度補字第380號裁定命原告於
7日內補正,原告對上開裁定不服而於105年1月15日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重抗字第15號裁定駁回抗告,該裁定已於105年2月23日送達於原告,是原告至遲應於105年3月8日前依本院104年12月31日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5,496元,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