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42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黃筱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502元,及其中28,509元自94
年8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