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25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呂絃構 相對人 陳靖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靖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委任人印章或聲請人公司大小印章之合法聲請狀。
二、相對人陳靖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