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81號原告 邱德賢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柯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月21日本院101年度交字第8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