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拆除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4號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藝術雅舍社區管理委員會等人間因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12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求為:「一、原判決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藝術雅舍社區管理委員會、藝術王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被上訴人等人應將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面積22平方公尺之拱橋、編號B面積22平方公尺之拱橋、編號C面積3平方公尺之遊樂器材、編號
D面積20平方公尺之大樓建物(包含雨遮)、編號I面積14平方公尺之遮雨棚、編號J面積1平方公尺之圍牆均拆除;將嘉義市○○段○○○○○○○號土地如附圖編號E面積14平方公尺之大樓建物(包含雨遮、花圃)、編號F面積6平方公尺之花圃、編號G3.
5公尺之大門、編號G面積8平方公尺之花圃均拆除,並將上開占用之110平方公尺土地交還上訴人。三、被上訴人等人應各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221元及自105年5月11日民事爭點整理、追加被告暨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占用面積1897.6平方公尺及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金額。四、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宣告准為假執行。」其中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266,000元(計算式:系爭地號之土地面積110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600元);另聲明第四項則屬以一訴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