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54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彩祝 及甲○○(原名 周三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參佰肆拾玖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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