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原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泰良
賴姵君共同選任辯護人林梅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泰良、賴姵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幸怡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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