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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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38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複代理人 林耕樂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