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安指定辯護人彭安國律師(義務辯護)被告 邱瑜心 指定辯護人 葉恕宏 律師(義務辯護)選任辯護人葉蓁律師被告 葉枝森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被告 陳鏈淙 選任辯護人 陳崇光 律師(法律扶助)
許峻銘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4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江昊澄 就被告4人涉嫌傷害部分已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江昊澄所受傷勢顯係被告陳永安另行起意所為,而非被告4人對江昊澄實行加重強盜犯行時所造成,爰就被告4人涉犯傷害江昊澄部分再開辯論(至於被告4人所涉加重強盜部分仍如期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法官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