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32號原告 李瓊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姓高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另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記載之被告「姓高的」,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被告「姓高的」之完整姓名,該裁定已於107年2月2日寄存送達,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