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9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韻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叁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