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 陳文燦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原告與被告 簡省介 、 蔡黃素吟 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