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劭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琬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屏東市新興段139地號及其上同段244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函之清晰回執影本(可看出收受之日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