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5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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