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О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國民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偽造貨幣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九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場執行,業經本院調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九0號案卷查核無訛,顯見被告已然逃匿,是聲請人請求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核並無不合,應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坤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