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28號聲請人 楊嫣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附表:種類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股票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1NX-00000000-0111股票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4NX-00000000-011股票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5NX-00000000-021合計143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