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9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冠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0年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5,863
元未為清償(手續費305元、消費款23,131元、預借現金9,
881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30,448元、已到期之利息89
8元及違約金1,2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63,460元自110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