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983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安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安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為外籍人士請補居留證。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