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1號原告 司映雪 被告高正村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19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羅郁婷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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