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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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生因違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月。於一00年六月七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四年六月五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於一00年間,⑴因違反偽造印文及竊盜等案件,經
本院以一00年度訴字第五五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七月,共十二罪;以及有期徒刑八月,共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確定;⑵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一00年度審易字第一0二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⑶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一00年度審易字第一五九四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共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⑷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一00年度易字第一七六二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上開如⑴至⑷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於一00年十一月十日以一00年度聲字第一九五九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四月確定。
㈡嗣於一00年六月七日送監執行上開所示之罪所應之有期徒
刑六年四月,刑期終結日期為一0六年六月十四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六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0六年四月十一日,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0四年六月五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0四年六月五日法授矯字第○○○○○○○○○○一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