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25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家毅 債務人 林周菊霞 債務人 林永清
一、㈠債務人林周菊霞、林永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
萬陸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周菊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叁拾
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林周菊霞、林永清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