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58號聲請人 孫鶴豪 上列聲請人與 陳奕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 陳明 本票(票號:CH248261)確切之提示日,須有完整日期格式(年/月/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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