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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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28號聲請人 楊金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本源林陳滿林秀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台端提出本票二紙,發票人不一,請分請列載各本票所請求之相對人為何?。
三、債務人林本源、林陳滿、林秀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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