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姜容 人原告等與被告愛荷美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敏東附表:
┌─┬──────────┬──────┬─────┐│編│原告│請求金額│應繳金額││號││(新臺幣)│(新臺幣)│├─┼──────────┼──────┼─────┤│⒈│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1,000,000元│10,900元│├─┼──────────┼──────┼─────┤│⒉│王姜容│200,000元│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