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9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志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