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竹簡字第338號原告 陳奇偉 被告 周東明
周宗武 周麟徵 周宗正 周婉孌 周明弘周搖月周麗琴 周佩瑛 周圭瑛周素瑛周雪娥 周步香 周煥堂 周煥金 周友達 周正芬 周友誠 陳維娜 陳維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就被告周東明部分,已於105年1月11日清償完畢,被告又以其他債權人名義提出強制執行,且金額計算未予扣除已清償部分。另被告就建築物側邊之陽台至今未提出有效之支撐計劃,將損及原告權益,此部分業已提起確認界址訴訟,對此債權將產生異動或消滅,況被告所執行之標的金額僅新台幣(下同)24253元,本可查封足以清償之關東段
173、174地號土地,卻查封本件超過1000萬元價值之土地,顯有權利濫用等語,爰依強制執行法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明: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464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渠等已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即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79號判決,雖原告已提出清償1386元之收據,然本件之債權及加計利息部分尚未全部清償,是本件訴訟應屬無據,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經查,本件被告執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尚未獲原告清償完畢之情,為原告所不否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並非有何執行名義成立後,存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尚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故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尚無足採,至原告上開主張僅涉另案之實體判斷,尚與本件無涉,委無足以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4645號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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