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拾伍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零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