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46號
原 告 陳科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06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