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刑補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刑補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刑補字第1號請求人 李國方 上列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
理由
一、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甲○○ 劉具狀 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其書狀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本院97年度易字第620號刑事判決)之正本,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命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缺漏。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逕以決定駁回本件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 官巫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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