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而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賭博、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8年度嘉簡字第1583號、109年度訴字第169號、109年度訴字第498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就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復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5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均告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次數、情節,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賭博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16日起至108年4月23日止107年6、7月間起至108年4月24日查獲止108年7月26日後某日至108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147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08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8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583號109年度訴字第169號109年度訴字第498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24日109年4月27日109年12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583號109年度訴字第169號109年度訴字第49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20日109年5月20日110年1月4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8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75號編號3至9所示7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73號)編號1至2所示2罪,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681號)《已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2月9日後某日至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9日後某日至108年12月30日108年8月8日後某日至108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88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88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8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98號109年度訴字第498號109年度訴字第498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98號109年度訴字第498號109年度訴字第4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4日110年1月4日110年1月4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3至9所示7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73號)編號789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17日後某日至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20日後某日至108年12月30日108年4月25日至108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88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88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8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98號109年度訴字第498號109年度訴字第498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98號109年度訴字第498號109年度訴字第4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4日110年1月4日110年1月4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3至9所示7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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