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65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告 林雅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馬正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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