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65號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告 林雅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馬正道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