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賜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6374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7月13日18時5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騎樓,徒手竊取黃○豪(未成年人,年籍詳卷)停放在該處之USMAY廠牌自行車1輛(價值約新臺幣2,500元),得手後騎乘上開自行車離開。嗣經黃○豪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經員警調取監視器循線查悉上情,並於111年7月15日12時15分許,由被告帶同警方至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與南華路207巷口查扣上開自行車(已發還黃○豪)。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2年3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欣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