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43號
原   告  陳小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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