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43號
原 告 陳小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