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六七號、第一八八0號、第一八九一號、第一八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海洛因(含袋毛重壹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貳點貳柒公克、安非他命貳小包(含袋毛重壹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洛因(含袋毛重壹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貳點貳柒公克、安非他命貳小包(含袋毛重壹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七六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0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屏東市光華里崇賢巷六號住處,復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再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並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確定,尚未執行)。甲○○於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間,仍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毒品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止,連續在屏東縣長治瑞源路一五三巷十之十號內,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多次,嗣為警分別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九月三日、九月五日各在上址,及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甲○○至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署接受保護管束,經該署觀察人採其尿液送驗而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二.二七公克、海洛因(含袋毛重一.八公克)、安非他命二小包(含袋毛重一.五公克)及注射針筒一支。
二、案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簽請及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認不諱,並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二.二七公克、安非他命二小包(含袋毛重一.五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毛重
一.八公克)、施用毒品之器具注射針筒一支扣案足佐,復有屏東縣衛生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七六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0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屏東市光華里崇賢巷六號住處,復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再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並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等情,亦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足參,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海洛因、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已被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上開多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名,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茲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戕害自身健康,坦認犯行等情及其他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扣案之海洛因(含袋毛重一.八公克)、安非他命毛重二.二七公克、安非他命二小包(含袋毛重一.五公克)分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世昌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列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列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