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名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576號)聲請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肆包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名鴻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0
9年度毒聲字第6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4包,經鑑定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參,該殘渣袋4包確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62
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
0年6月17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該案所扣得之殘渣袋4包,經送鑑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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