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八五號再抗告人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龍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夏智賢 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四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自明。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原法院以:再抗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並未提出證據以釋明之,其假扣押聲請於法不合等語,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至再抗告意旨,雖提出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主張其已就假扣押之原因予以釋明云云,惟是否已就假扣押之原因予以釋明,乃係事實認定之問題,自難謂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