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7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云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陸云勲於民國112年9月間受告訴人 楊晉銘 所託,替告訴人操作告訴人於線上遊戲「楓之谷」中帳號「LFF00000000」(暱稱「握尼爹」)之角色,以提升等級,然告訴人並未同意被告刪除該角色所擁有屬電磁紀錄之虛擬寶物,更未允許被告直接刪除該帳號。詎被告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侵入他人電腦設備及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同年10月20日11時27分許起至同年月25日6時止,未經告訴人同意,無故登入上開遊戲帳號,另自行測試成功而登入告訴人於同一線上遊戲之帳號「LFF00000000」(暱稱「握尼麻,想太多了」)、「LFF00000000」(暱稱「叫我DIA」)後,即接續將告訴人前揭帳號之角色及裝備、寶物等電磁紀錄悉數刪除,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依刑法第363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
3年12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