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16號
112年度家親聲第266號112年度家親聲第267號原告即反請求相對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複代理人 簡婕 律師
林家萱 律師非訟代理人 蕭棋云 律師
廖孟意 律師 彭彥植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柏儀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給付扶養費等、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一頁第二十三行及第二頁第七至八行中關於「Z○○○○○○○○○號」記載,應更正為「Z○○○○○○○○○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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