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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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4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侑倫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選任辯護人 周廷威 律師
林采緹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李侑倫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