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1號債權人 陳美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