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簡字第21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梁左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7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梁左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執行完畢情形,有卷內前案紀錄表可稽,於5年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起竊盜、毀損前科,有卷內前案紀錄表可稽,卻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犯下本案,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產生之危害、竊取財物之價值及犯後業已將財物返還被害人,並坦承否認犯行之態度暨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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