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對人即債務人一杯的回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景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一杯的回憶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股東即郭景柱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8329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6,40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28329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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