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6號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被上訴人 黃則煜
黃則鑫
翁瑞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26號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4,4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6,30
0元面積1,5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96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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