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9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立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2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立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尿液送驗結果均更正為「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楊立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6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8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4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除構成累犯之前科外,另有其餘施用毒品經查獲及判刑確定之情形(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又為本件犯行,足認被告尚無遠離毒品之決心,自有不當;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2006號被告楊立上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3樓居高雄市○○區○○街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立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6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經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01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4月25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巷0號艾萊汽車旅館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採其尿液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立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又其經警採尿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尿液採驗代碼對照表(檢體代碼0000000000)各1紙附卷可稽,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檢察官王朝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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