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96號

原告 歐承偉

訴訟代理人 石秀雲

被告 倪丁財

訴訟代理人 倪健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8日星期一下午3時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8月8日星期一下午3時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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