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52號聲請人 紀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雅文附表: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毅欣人才仲介有限公司許淑美永豐商業銀行新莊分行111年11月10日17,825元3919283002毅欣人才仲介有限公司許淑美永豐商業銀行新莊分行111年11月10日2,920元3919284